(2013)北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喜顺与刘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顺,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崔喜顺,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飞(曾用名刘小飞),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崔喜顺申请执行刘飞(曾用名刘小飞)借款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飞于2014年3月28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飞在你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刘飞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4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