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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蔡凤梅与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梅,黎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蔡凤梅,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黎志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梅诉被告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蔡凤梅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风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