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蔡凤梅与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梅,黎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蔡凤梅,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黎志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梅诉被告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蔡凤梅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风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