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焕初与庞焕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初,庞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初。被执行人庞焕兰。刘辉初与庞焕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辉初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