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蒋红阳、王偶仙等与蔡迥清、蔡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阳,王偶仙,蒋阳敏,蔡迥清,蔡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蒋红阳。原告:王偶仙(蒋立文之妻)。原告:蒋阳敏(蒋立文之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迥清。被告:蔡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红阳、王偶仙、蒋阳敏为与被告蔡迥清、蔡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红阳、王偶仙、蒋阳敏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胜人民陪审员 曹开贵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