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伏新武申请执行王永刚潘丽娜卜佳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新武,王永刚,潘丽娜,丁海燕,卜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伏新武,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潘丽娜,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丁海燕,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卜佳富,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永刚、潘丽娜、卜佳富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发放工资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人民币29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潘丽娜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24000.00元;三、扣划被执行人卜佳富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工资22000.00元;四、上述款项均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五、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连续冻结六个月,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六、冻结被执行人潘丽娜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连续冻结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止。七、冻结被执行人卜佳富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连续冻结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