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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高某某,女,农民。被告徐某某,男,农民。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徐莉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但自2001年左右,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长期酗酒,不干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特别是2008年左右,被告再次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释放后,被告经常不回家。2013年正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至今未和好。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莉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徐某某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称,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婚后的生育及孩子抚养问题。围绕上述调查的重点,原告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27日进行结婚登记。2、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1118号、(2014)无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的事实。3、无极县北苏镇史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自2013年2月份一直居住在该村。被告徐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在2015年2月2日依法对被告叔叔徐进国进行了调查。证明被告出去有一年了,2014年8、9月份回来过一次,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质证,原告有异议,称徐进国说被告离家出走有一年了不对,被告自2013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被告叔父徐进国的调查笔录,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接触时间不长即同居生活,于1998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于1999年10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徐莉佳,现随原告生活,但自2001年左右被告因刑事犯罪刑满释放后,经常酗酒,不爱干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特别是2008年左右,被告再次因刑事犯罪刑满释放后,双方矛盾加剧。2013年正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回了娘家,由原告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相佐证,为此,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做工作,原告撤诉,但原告撤诉后至今仍未能联系上被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多,在此期间,被告不尽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及相关问题,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本案虽然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但被告未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被告因刑事犯罪刑满释放后,经常酗酒,不爱干活,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2013年正月以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在此期间被告未和家人联系,对妻子和孩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在原告撤诉后至今未能和被告取得联系,夫妻关系未能改善,致使夫妻感情裂痕加大,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这说明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应由原告暂时抚养,抚养费暂自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徐莉佳暂由原告高某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志华审 判 员  刘拴羊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