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委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金伟庆与陈定义、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庆,陈定义,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委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金伟庆。被执行人:陈定义。被执行人: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定义。金伟庆与陈定义、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定义、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金伟庆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算至2013年10月12日的利息600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4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算)。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定义、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算至2013年10月12日的利息600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4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算),并支付执行费27574.0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定义名下有象山县丹东街道汇振路49号、汇兴路37-3号2-4层、东河花园116号房产,被执行人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象山县贤庠镇东风村象山港口工业小区土地,上述财产均有抵押,除此之外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委字第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