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周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