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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周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