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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炳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炳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54号罪犯汪炳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炳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经济损失52401.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2日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3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炳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建议本院对汪炳炎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炳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炳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炳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