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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崔爱峰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