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崔爱峰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