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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琚绍花与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绍花,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琚绍花被执行人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琚绍花诉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在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00万股权及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在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00万股及分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