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孙世高与王学峰、秦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孙世高,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唐芬,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峰,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秦睿,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吕亮,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左荔,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孙世高与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云成、王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世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世高诉称:孙世高与被告吕亮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吕亮称其和朋友王学峰的银行贷款到期,急需周转资金还贷,需向孙世高借款300万元,以缓解资金之缺,并承诺该300万元的借款在一个月内即时还清,月息3分。孙世高于2013年7月31日以每次转账50万元的金额,六次向吕亮的账户转款共计300万元。此后孙世高陆续收到还款150万元。在孙世高的多次催款下,王学峰和吕亮于2014年7月1日共同向孙世高出具了一份借条,在该借条上明确注明“截止2014年7月1日,尚欠���世高本金计算150万元,利息9万元未付(月息3分)”。因王学峰和秦睿系夫妻关系,吕亮与左荔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共同向孙世高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月息3%的标准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的利息9万元、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2014年7月2日到2014年9月1日的利息64296元(此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共同负担。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王学峰以银行贷款到期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吕亮与孙世高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学峰向孙世高借款300万元,并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支付3%的月息。当日王学峰通过其在徽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向吕亮在招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分六笔转款合计300万元。此后孙世高收到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要王学峰出具借条对剩余债务予以确认。2013年11月7日,王学峰向孙世高出具借条一份,称借到孙世高200万元,此款转入吕亮名下银行卡内。此后孙世高收到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4年7月1日,经孙世高要求,王学峰、吕亮出具借条一份,称截至2014年7月1日,尚欠孙世高本金150万元,利息9万元(月息3分)未付。另查明:王学峰与秦睿系夫妻关系,吕亮与左荔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王学峰与秦睿的夫妻关系、吕亮与左荔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7月1日后,王学峰、吕亮未支付孙世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孙世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由孙世高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王学峰出具的借据、王学峰与吕亮出具的借条、房���所有权登记审核转让表及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审批书、结婚证、本院(2014)庐民保字第00051号案件所作谈话笔录以及孙世高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孙世高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王学峰出具的借条,孙世高向王学峰出借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截至2013年11月7日,孙世高尚有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能得到偿还。2014年7月1日,王学峰、吕亮联名出具向孙世高出具借条,对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予以确认,可视为王学峰、吕亮对共同向孙世高借款予以确认。该借条虽未对借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但王学峰、吕亮经孙世高催告后仍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故孙世高诉请王学峰、吕亮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借款利息。孙世高要求王学峰、吕亮按照月息3%的标准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的利息9万元,该约定利息标准已经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支持孙世高利息诉请,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可沿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经核算,孙世高有权收取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125050元,该借款利息可延续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关于秦睿、左荔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孙世高向吕亮银行账户汇款以及王学峰、吕亮向孙世高确认共同借款的时间均在王学峰与秦睿夫妻关系、吕亮与左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秦睿、左荔应就王学峰、吕亮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孙世高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世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25050元(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孙世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8元,由孙世高负担328元,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负担19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柳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