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颜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8号申请执行人颜某。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颜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东洋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原告姜某一次性给付婚生女姜家佳抚养费48000元,另原告姜某一次性补贴被告颜某12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时给付3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7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原告姜某协助被告颜某办理婚生女姜家佳的户籍迁移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某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3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爱军家庭所有的位于长沙镇卫海村16组357号自建楼房一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姜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与申请人颜某电话联系,其表示婚生女姜家佳的户籍迁移手续已经办理,并向法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和执行费2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