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仟妹陈日旺原审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赖勇强曾春香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仟妹,陈日旺,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赖勇强,曾春香,赖琳琳,曾雪花,曾卓定,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爱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仟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日旺。原审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赖勇强。原审被告:曾春香。原审被告:赖琳琳。原审被告:曾雪花。原审被告:曾卓定。原审被告: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源市爱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曾仟妹因与被上诉人陈日旺、原审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赖勇强、曾春香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曾仟妹户籍地址为和平县阳明镇南堤居委会教育路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曾仟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仟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曾仟妹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曾仟妹经常居住于和平县教育路35号,无论从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还是从方便被告应诉的角度考虑,本案由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被上诉人陈日旺、原审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赖勇强、曾春香、赖琳琳、曾雪花、曾作定、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爱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和其他原审被告等担保人在《融资服务居间协议》书面协议均约定发生争议时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规定,且没有违反专属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金宏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