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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栗铁头与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铁头,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栗铁头,男。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来芳,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栗铁头与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铁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铁头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栗铁头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