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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礼儒、陈银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礼儒,陈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耀辉,德化县上涌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清,德化县上涌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赖礼儒,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银华,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漳平市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2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德执审字第11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礼儒、陈银华未能交纳社会抚养费55308元及滞纳金、案件执行费730元。经查,被执行人赖礼儒、陈银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2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珮灿速录员  张佳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