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犯传播性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传播性病,于2015年3月2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逮捕。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而多次到淮阳县鲁台集木料行找卖淫人员郑**嫖娼,2015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找到该地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淮阳县疾病防控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HTV抗体筛查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郝某、姚某、郑某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而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每次嫖娼时都带有安全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