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范洪庆、王永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2)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6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洪庆、王永香、董国军、董庆余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4)莒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董国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