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白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白某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79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白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白某一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王某一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白某一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的账户。二、冻结被告白某一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的账户。三、查封王某一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