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67号原告: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五龙桥。法定代表人:宋永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森锋,系公司职员。被告: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天津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施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971.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41.5元,由原告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隆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