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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勇、杨静、沈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勇,杨静,沈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齐栋,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林勇。被告林勇,男,汉族,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静,女,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沈素英,女,香港居民,194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被告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勇、杨静、沈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989377.92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四被告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勇、杨静、沈素英名下价值人民币5989377.92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铃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