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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正马与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马,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279号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委托代理人伍怀民。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负责人陆益民。徐正马与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借款本金11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09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00元,被执行人负担235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所有的苏H×××××车辆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正马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正马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正马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益民育才小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正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姚立勇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