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长胜与孙常海、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胜,孙常海,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胜,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孙常海,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法定代表人林元奏,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长胜与孙常海、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常海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