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建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77号罪犯陈建鹏,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景泰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作出(2010)金中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建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2月16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2.3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外协加工件的库房管理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分268.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2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优秀报道员。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赃款全部退清。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