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彦超与葛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超,葛洪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张彦超。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洪武。原告张彦超与被告葛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彦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洪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超撤回对被告葛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超负担。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东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