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尹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李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