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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钟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冈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高某某、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以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村德昌物流中心高君汽车配件部为窝点,提供麻将桌等赌具为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同年12月27日,高某某、钟某某与“班长”(另案处理)密谋后,以上述窝点为赌场,由“班长”负责纠集参赌人员,雇请钟某某为赌场望风,组织他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同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高某某、钟某某及20名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并在高某某处缴获人民币650元,电动麻将桌、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1批,在钟某某处缴获人民币400元以及参赌人员的赌资6715元。上述违法所得、赌资及作案工具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高某某、钟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高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高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钟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诗慧张燕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