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显定与黄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定,黄礼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155号原告张显定,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礼强,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定与被告黄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显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显定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人民陪审员 陈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