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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乔超静诉被告陈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超静,陈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乔超静,女,生于1994年8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孙慧美。被告陈凯华,男,生于1992年4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超静诉被告陈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超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凯华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事故车辆豫A362**号五菱牌小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乔超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凯华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事故车辆豫A362**号五菱牌小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海涛代理审判员  赵天才人民陪审员  席军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