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三初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3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晴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