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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建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彪,龚智良,赵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彪。被执行人龚智良。被执行人赵建云。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建云在你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建云在你行的存款aud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