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建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彪,龚智良,赵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彪。被执行人龚智良。被执行人赵建云。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建云在你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建云在你行的存款aud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