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1年1月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