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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1年1月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