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福水与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XX,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李晟睿,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樊肇民。本院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其于2013年3月5日经介绍进入被告处工作,任货车司机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每次出车运费总额的63%,并按单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2013年6月7日,被告单方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尚未向原告足额支付工资。被告拖欠工资、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等行为已经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原告曾于2014年8月21日申请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上述纠纷进行仲裁,2014年8月22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上述处理决定于2014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原告诉请本院以(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59号案立案审理。2014年11月14日,原告就上述案件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15年3月19日,原告就上述案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5月8日,原告就上述与被告的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6月7日尚拖欠的款项共计43421.9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380.4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50.5元。本院认为: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原告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2014年8月22日接到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在该案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并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原告的上述诉讼行为表明其选择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起该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准予原告撤回该案起诉后,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再次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被告,应视为原告直至当日才向本院提起不服上述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静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