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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细叶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细叶,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刘细叶。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位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小区10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刘细叶名下;二、刘细叶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昱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