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时兵社与崔三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兵社,崔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时兵社,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卫生院职工。被执行人崔三均,男,1980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申请执行人时兵社与被执行人崔三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月10日作出(2011)晋市法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崔三均赔偿申请执行人时兵社各项经济损失6782.55元另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时兵社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三均已将赔偿款6782.55元分期分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22号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