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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靖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15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华家岭乡.委托代理人淳岩、徐亚芹,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被告赖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负责人毛丰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金昌,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