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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班允鹏与刘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允鹏,刘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班允鹏,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刘彬,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允鹏与被告刘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伍拾元),减半收取25.00元(贰拾伍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