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战胜与李小旦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胜,李小旦,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81-1号申请人张战胜,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旦,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霞,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战胜与被执行人李小旦、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小旦、李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小旦、李玉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