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晓杰与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杰,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范晓杰。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山北巷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杰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晓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晓杰负担。审 判 长 李小艳审 判 员 张爱莲人民陪审员 崔金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