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小青、王凯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小青,王凯,陈俊英,义乌市富来箱包有限公司,朱向阳,义乌市富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团力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丁鼎芝,朱燕青,叶建英,王香玲,金华市金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皇标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朱小青。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陈俊英。被执行人义乌市富来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1号。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被执行人朱向阳。被执行人义乌市富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新马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被执行人浙江团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江滨西路438号。法定代表人:朱燕青。被执行人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开发区夹溪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陈俊英。被执行人丁鼎芝。被执行人朱燕青。被执行人叶建英。被执行人王香玲。被执行人金华市金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街村。法定代表人:王香玲。被执行人义乌市皇标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香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小青、王凯、陈俊英、义乌市富来箱包有限公司、朱向阳、义乌市富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团力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丁鼎芝、朱燕青、叶建英、王香玲、金华市金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皇标文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