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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沈某甲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垒、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垒、马天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在本县玉城街道玉潭路上尾随被害人郭某,至玉潭路75弄转角处,趁其不备,夺走被害人郭某手中的手提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余元。2.2014年10月1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在本县玉城街道玉潭路嘉乐迪KTV附近尾随被害人颜某至其位于玉潭路5号的暂住处门口,趁其不备,夺走被害人手中的手提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三星手机1部。经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63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沈某甲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乐泉网吧被依法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郭某、颜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沈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