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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女。徐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1)景民初字第4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罗某给付徐某某(2012年11月-2015年2月)抚养、教育费共计人民币7545.7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罗某已向徐某某履行了(2012年11月-2015年2月)抚养、教育费共计人民币7545.7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