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女。徐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1)景民初字第4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罗某给付徐某某(2012年11月-2015年2月)抚养、教育费共计人民币7545.7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罗某已向徐某某履行了(2012年11月-2015年2月)抚养、教育费共计人民币7545.7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