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平则、韩书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则、韩书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剑淘、苏金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调 解 书(2015)冀民执字第136号申请人魏平则、韩书霞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剑淘、苏金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魏平则、韩书霞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剑淘、苏金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调解,履行下列内容:一、赔偿申请人损失237014.8元,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金强负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自动履行对申请人的损失赔偿。执行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