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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陈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77-1号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财产保全费256元,由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