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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武帮福、涂学文、张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武帮福,涂学文,张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枣阳支行)。负责人齐恒真。被告武帮福。被告涂学文。被告张运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枣阳支行与被告武帮福、涂学文、张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枣阳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武帮福、涂学文、张运霞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将武帮福、涂学文、张运霞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