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与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负责人李景福,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满族,职工,住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兴华小区3号楼1单元131室。被告于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诉被告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3元,减半收取3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高玉峰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赵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