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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95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亦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向明与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后更名为陈某某,现年10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有十年了,且育有一子,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到非要走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陈某某)。日常生活中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登记已有十余年,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儿子着想,加强思想沟通,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经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