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都柒玖捌教育咨询中心与贺沁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柒玖捌教育咨询中心,贺沁溪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79号原告成都柒玖捌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徐小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中志,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成都柒玖捌教育咨询中心员工。被告贺沁溪,女,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王体,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霞,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柒玖捌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柒玖捌中心”)与被告贺沁溪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贺沁溪于2015年5月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柒玖捌中心根据侵权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但经贺沁溪实地调查发现,柒玖捌中心并未在工商注册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10、12号1幢三楼实际经营,柒玖捌中心在金牛区的工商注册地不能作为其住所地,因而也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而柒玖捌中心的实际营业地成都市长顺中街98号少城府邸三楼属成都市青羊区,故该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柒玖捌中心的工商注册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10、12号1幢三楼并无该中心实际经营,贺沁溪提交了成都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柒玖捌中心在该公司服务的成都市长顺中街98号少城府邸三楼办公一年以上。本院认为,贺沁溪提交的证明载明柒玖捌中心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均不在成都市金牛区。贺沁溪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对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贺沁溪提出的该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贺沁溪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