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书连与王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书连,王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崔书连,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被告王雪涛,男,27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书连诉被告王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书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书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书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