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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陆成德与侯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成德,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陆成德,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陆成德支付土地承包费3886.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荣银行存款396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