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陆成德与侯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成德,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陆成德,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陆成德支付土地承包费3886.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荣银行存款396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 来源: